为保障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特种防护用品”)在生产、销售环节的质量安全,有效预防和减少职业伤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本细则范本。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特种防护用品的生产许可与销售经营活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确保特种防护用品具备应有的防护性能,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与健康,规范生产与销售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定义
本细则所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国家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对在劳动作业过程中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的特定危险和有害因素起防护作用的装备与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静电服、绝缘鞋、防毒面具、焊接眼面护具等。
第三条 管理原则
特种防护用品的生产与销售实行许可与备案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生产单位必须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特定产品类别生产资质),产品需通过安全标志认证;销售单位须确保所售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第二章 生产许可管理
第四条 生产许可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生产单位义务
第三章 销售经营管理
第七条 销售单位资质要求
第八条 进货管理
第九条 销售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生产与销售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重点核查资质保持情况、产品质量、进货与销售记录等。
第十一条 违法处理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伪造冒用标志等违法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予以处罚,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信息公示
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获证生产企业名单、产品抽检结果及违法案件信息,促进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为范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引用的法律法规或标准如有修订,以最新版本为准。